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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義部

《無限尊嚴》宣言

論人性尊嚴

 

序言

2019 年 3 月 15 日,教義部召開全體會議(Congresso ),決定「起草一份文件,勾勒出人性尊嚴在基督信仰人類學中乃不可或缺的概念,並闡明此概念對社會、政治和經濟領域的意義和所涉的正面影響,同時考慮到有關這個主題在學術界的最新發展,以及現今世界對此概念的矛盾詮釋。」2019 年,在多位專家協助下,我們擬定了文件的初稿。然而,於同年 10 月 8 日,教義部召開內部的小型評議會(Consulta Ristretta),認為初稿的內容未能令人滿意。

教義部參考多位專家的建議後,編寫了另一份新的草稿(ex novo),並於 2021 年 10 月 4 日召開的小型評議會上(Consulta Ristretta)提交和進行討論。2022 年 1 月,在教義部的全體大會上,正式提交了新的文本,而與會成員亦在會上對文本作出修訂,使內容更精簡。

2023 年 2 月 6 日,小型評議會審議(Consulta Ristretta)經修訂的文本,並提出了更多修改建議。2023 年 5 月 3 日,在本部會的常務會議(Feria IV)上,提交了再經修訂的文本。與會成員審議後,一致同意該文本經若干修訂後可予發表。2023 年 11 月 13 日,教宗方濟各接見本人,並批准了該常務會議的決議。在這次會面中,教宗方濟各還要求此文件應強調圍繞人性尊嚴的相關議題,包括貧窮的苦況、遷徙者的煎熬、婦女遭受的暴力、人口販運、戰爭等其他主題。為遵照聖父——教宗方濟各的指示,本部會教義組特別召開一次全體會議(Congresso ),深入研讀了《眾位弟兄》通諭,因為此通諭對「不受任何情境所限」的人性尊嚴,進行了獨到分析和深入探討。

2024 年 2 月 2 日,經過大幅修訂的新文本送達部會的各成員,以備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開的常務會議(Feria IV)進行審議。文本隨附的信函說明:「為因應教宗的具體要求,有必要對文本作出進一步修改。聖父——教宗方濟各明確地敦促說:對這個時代嚴重侵 犯人性尊嚴的行為,必須給予更多關注,特別要基於《眾位弟兄》通諭的教導進行論述。為此,教義部對文本開端部分作出刪減[……],並依教宗指示進行更詳盡的闡述。」於上述 2024 年 2 月 28 日的常務會議中(Feria IV),本宣言終獲通過。2024 年 3 月 25 日,教宗接見本人和教義組祕書阿曼多‧馬泰奧蒙席(Monsignor Armando Matteo),批准本宣言並下令發表。

本宣言歷經五年的編寫過程,這有助於我們確保這份文件所彰顯的人性尊嚴主題在基督信仰思潮中的重要性和核心地位。本宣言經過漫長的過程臻於完善,終成今日發表所見之版本。

宣言的前三部分闡述了若干基本原則和理論前提,旨在提供重要說明,以避免在使用「尊嚴」一詞時經常發生的混淆。第四部分討論了許多當代問題,在其中所提及的不同處境中,其中提及在不同處境中,每個人應享有浩大和不可剝奪的尊嚴未能獲得充分的肯定。教會認為譴責當前這些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是必要的,因為教會深信,信仰與捍衛人性尊嚴、福傳與提倡有尊嚴的生活、靈修與致力保護所有人的尊嚴,密不可分。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與一群患有不同障礙或限制的人士會面時說:每個人享有的尊嚴都可被理解為「無限的」(dignitas infinita)。1 他的目的是指出,人性尊嚴超越了各種人間生活的外在表現和具體面向。

在《眾位弟兄》通諭中,教宗方濟各要強調的,是這種尊嚴總是「不受任何情境所限」地存在,並呼籲眾人要在各種文化背景和不同生命階段中捍衛人性尊嚴,且不受任何身體、心理、社會,甚至道德上的缺陷所影響。本宣言力求表明這是普世性的真理,而我們所有人都應認清,這真理是締造一個真正公義、和平、健全和合乎人性的社會所必要的條件。

本宣言雖未能探討有關人性尊嚴的所有話題,但所探討的主題所闡明的人性尊嚴面向,可能是在很多人的認知裡被混淆的,有些主題則是更可能引發社會某些階層的共鳴。我們卻認為所討論的主題皆為必要,因為整體而言,它們有助於我們瞭解福音中有關人性尊嚴的思想是何等和諧與豐富。

本宣言無意就如此博大精深的重要主題進行全面剖析,而是旨在提供一些反思的切入點,幫助我們生活在現今錯綜複雜的歷史時刻,保持對人性尊嚴的覺察,以免在眾多的擔憂和焦慮中迷失方向,而承受更多傷害和深重的痛苦。
 

教義部部長

維克多‧曼努埃爾‧費爾南德斯樞機

(Víctor Manuel Card. FERNÁNDEZ)

 

引言

1. (Dignitas infinita)每一個人都擁有無限的、源於其自身存在而不可剝奪的尊嚴,而且無論身處何種環境、狀態或情境,依然享有這種尊嚴。這不僅是人憑理性能認知的,此一原則更是人的首要價值與維護人權之基礎。教會在天主啟示的光照下,堅定地重申並肯定人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並在耶穌基督內獲得救贖,因而擁有這種本體尊嚴。正是基於這個真理,教會致力扶助弱者和弱勢群體,並始終堅持「在任何情況下要守護人的首要地位及捍衛人的尊嚴。」2

2. 生存於世的每個男女都享有這種本體尊嚴,並具有獨特而卓越的價值。這個事實藉著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再次獲得權威的肯定。3 在《世界人權宣言》頒布七十五周年之際,教會認為應值此良機再次宣揚其信念,即每一個人都是天主所創造和基督所救贖,因其不可剝奪的尊嚴,理當受到肯定、尊重和愛護。這個周年紀念也為教會提供一個合適時機,讓教會就若干關於人性尊嚴的常見誤解作出說明,並探討一些嚴重和迫切的相關議題。

3. 教會從履行其使命之初,在福音的推動下,一直致力肯定人的自由和倡導所有人的權利。4 近年來,在多位教宗的呼籲下,教會特意以更明確的言詞表達這個承諾,再次呼籲必須肯定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尊嚴。在這方面,教宗聖保祿六世申明:「在有關人的論述方面,沒有任何人類學可以與教會的人類學相媲美,尤其是關於以下幾點:人的獨特性、人的尊嚴、人的基本權利是無形和豐富的、人的神聖性、人有接受教育的能力、人渴望全面的發展、人是永生不死的。」5

4. 1979 年,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在普埃布拉舉行的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主教團第三屆全體大會上聲明,人性尊嚴是「一種福音價值,不容輕忽,否則就是嚴重冒犯了造物主。當自由、宣認個人信仰的權利、身心健全、享用基本物質的權利、生存的權利等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人性尊嚴就是在個人層面受到侵犯;當人不能行使其參與權,或遭受不義和非法的脅迫、或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時,人性尊嚴則是在社會和政治層面受到侵犯。[……]當教會致力捍衛或提倡人性尊嚴,實在是履行其使命;儘管教會的使命屬宗教性質,而非社會或政治性質,也必須顧及整全的人。」6

5. 2010 年,教宗本篤十六世向宗座生命學院致詞時,如此宣示說:人性尊嚴是「一個基本原則,是我們藉著對死而復活的耶穌基督的信仰,一直捍衛的原則;當最平凡和最無助的人的尊嚴遭受忽視時,我們尤其要捍衛此原則。」7 在另一個場合,教宗向經濟學家致詞時表示:「經濟和金融並非目的本身,而只是一種工具或方法,其唯一目的是為人服務,使其尊嚴得以圓滿實現。人才是唯一值得拯救的資本。」8

6. 教宗方濟各自就任之初,便邀請教會相信「以無限的愛去愛所有人」的天父,領悟到祂正是出於無限慈愛才賦予人無限的尊嚴。9 他強調,如此巨大無比的尊嚴是原初的恩賜(datum),我們應忠實地認清這事實,並以感恩的心領受這恩賜。正是基於這種對人性尊嚴的肯定和接受,人與人之間才能建立一種全新的共存關係,以真正的兄弟情誼發展人際關係。事實上,唯有「認清每一個人的尊嚴」,我們才能「在普世重新喚起對兄弟情誼的渴望。」10 教宗方濟各聲明:「人類尊嚴與兄弟情誼的根源在於耶穌基督的福音。」11 可是,即使僅憑理性,人也能夠透過反思和對話來得出這個信念,因為「無論 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尊重他人的尊嚴,那是因為這尊嚴並非由我們發明或假定這尊嚴的存在,而是在人的身上確實有一價值存在——此價值超越物質和環境的價值,因此我們必須對人類另眼相待。」12 教宗方濟各總結說:「人類在任何歷史時代都具有同樣不可侵犯的尊嚴,誰都不能由於某個處境而認為有權否定這信念,也不能作出違背這信念的行動。」13 由此可見,教宗方濟各的《眾位弟兄》通諭有如我們的「大憲章」(Magna Carta),指導我們在當代保護和提倡人性尊嚴。

基本澄清

7. 關於人性尊嚴的重要性及其規範範圍,以及每個人獨特和超越的價值,現今已取得了廣泛共識。14 然而,「人位格的尊嚴」這個表述可產生各種不同的解釋,從而可能引起歧義15和「許多矛盾,不禁令人思忖:我們在七十年前莊嚴地宣告人人享有平等尊嚴,但這宣言是否真的在所有環境下都獲得承認、尊重、保障和提倡?」16 因此,我們應瞭解「尊嚴」的概念可以有四重面向:本體尊嚴、道德尊嚴、社會尊嚴和生活尊嚴。其中最重要的是本體尊嚴。人享有本體尊嚴,僅是因為人存在於世,而且是天主所願、所造和所愛的。個人無論處於任何境況,其本體尊嚴永遠不能被撤銷,總是享有這樣的尊嚴。至於道德尊嚴,則是關乎人如何行使自由。人雖然具備良心,但總是可以作出違背良心的事。然而,要是他們這樣做,他們的行為就是「出賣尊嚴」,不相稱於他們作為天主所愛且蒙召愛他人的受造物特有的本性。這個可能性總是存在,而且歷史也證明了,若在行使自由時違背了福音所啟示的愛的法律,將能夠作出極為邪惡的事,傷害他人。如此行事的人似乎已完全喪失了人性和尊嚴。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以上提出的區分有助於釐清可真正「喪失」的道德尊嚴,以及絕對無法抹殺的本體尊嚴。正是因為人具有本體尊嚴,我們才必須竭盡全力,使所有作惡的人悔改歸依。

8. 我們還可以探討尊嚴的另外兩個面向:社會尊嚴和生活尊嚴。社會尊嚴關乎個人的生活條件。以赤貧的情況為例,當人缺乏活出本體尊嚴所需的基本物質,我們可以說這樣的窮人正過著「有損尊嚴」的生活。這樣說並非要對人本身作出任何判斷,而是要強調他們被迫生活在匱乏的環境下,而這樣的處境有違他們不可剝奪的尊嚴。最後一個面向是生活尊嚴。近年來,越來越多人談及「有尊嚴的」生活和「沒有尊嚴的」生活,而所指的正是關乎生活尊嚴的處境。舉例說,有些人即使看似並不缺乏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質,但基於各種不同原因,他們的生活可能仍難以享有平安、喜樂和希望。在另一些情况下,嚴重疾病、暴力家庭環境、病態成癮和其他困境可能使人感到自己的生活條件「有損尊嚴」,與他們所認知的絕對不會被掩蓋的本體尊嚴有所矛盾。這些區分提醒我們,源於人自身存在的本體尊嚴總是不可剝奪的,不受任何情境所限。

9. 最後,值得在此一提,古典哲學將位格定義為「具有理性本性的個別實體」。17 這個定義闡明了人性尊嚴的基礎。事實上,位格是「個別實體」,享有本體尊嚴,也就是存在本身所蘊含的形上層面尊嚴。人類從天主獲得生命而存在,是「自立存在」(subsist)的主體,能夠自主地活出自身的生命。「理性」一詞涵蓋了人的所有能力,包括認知和理解的能力,以及渴望、愛、選擇和欲求的能力,也包含與這些能力密切相關的所有身體機能。「本性」則是指人類特有的條件,這些條件使我們能夠從事各種活動,並體驗這些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本性是「行動的本源」。人的本性並非由人自己創造,而是人領受的恩賜,而且人能夠培養、發展和提升其能力。人藉著行使自由,培養本性的豐富潛能,逐漸成長。即使因為各種限制或條件而無法發揮這些能力,位格也總是自立存在的「個別實體」,擁有完整和不可剝奪的尊嚴。這也適用於未出生的胎兒、失去意識的人或處於困境的長者。

一. 對人性尊嚴核心地位逐步發展的認識

10. 早在古典時期,18 人們已從社會角度萌生了關於人性尊嚴的感知,認為每個人都根據其在既定秩序中的階級和地位,而被賦予某種尊嚴。在社會領域,「尊嚴」一詞最初 是用來描述宇宙萬有各自獨有的尊嚴。這種觀點認為,萬有在和諧的整體中,都按各自的地位享有自身的「尊嚴」。有些古代思想確實開始承認人是具有理性的存有者,能夠為自己和世上其他存有承擔責任,因而擁有獨特的地位。19 然而,當時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夠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每個人的尊嚴的思想體系,這仍是相當漫長的道路。

聖經觀點

11. 聖經啟示教導我們,所有人都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因而擁有與生俱來的尊嚴:「天主說:『讓我們照我們的肖像,按我們的模樣造人』[……]天主於是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就是照天主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創一 26~27)。因此,人類具有某種特質,不能被縮減為純物質元素。此外,「肖像」一詞並非用以描述靈魂或理智能力,而是指男人和女人的尊嚴。在男女平等互愛的關係中,男女雙方都在世上呈現天主,並蒙召愛惜和培養這個世界。因此,按天主的肖像受造意味著擁有一種超越了各種性別、社會、政治、文化和信仰差異的神聖價值。我們的尊嚴是天主賜予的,既不是我們可求索的,也不是我們應得的。每個人都是天主所愛和所願,因此擁有不可侵犯的尊嚴。在舊約核心部分的出谷紀中,天主顯明自己是聽到窮人的呼聲、看見祂子民的苦難、眷顧最卑微和受壓迫者的天主(參閱:出三 7;廿二 20~26)。同樣的教導也可見於申命紀法典(參閱:申十二至廿六);其中,關於權利的教導轉化為有關人性尊嚴的宣言,並特別重視三類人:孤兒、寡婦和外方人(參閱:申廿四 17)。先知在他們的宣講中,引用了出谷紀的古老訓誡,並將之應用在他們的時代。先知代表了以色列的良知,而在亞毛斯、歐瑟亞、依撒意亞、米該亞和耶肋米亞等先知書中,都有整章譴責不義的經文。亞毛斯嚴厲譴責壓迫窮人的行為,也譴責他的聽衆未能認清即使窮人也擁有基本的人性尊嚴(參閱:亞二 6~7;四 1;五 11~12)。依撒意亞詛咒踐踏窮人權利、拒絕以正義對待他們的人:「禍哉,那些制定不義的法例,記錄不義的斷案,為屈枉小民的案件,剝削我窮民的權利,攘奪寡婦和劫掠孤兒的人!」(依十 1~2)。智慧文學也呼應了先知的教導。例如,德訓篇認為壓迫窮人等同謀殺:「奪取別人由血汗賺來的食糧的,就是殺人的劊子手。剝奪傭工的勞資的,就是流人血的兇手」(德卅四 26~27)。在聖 詠中,與天主的信仰關係是藉著保護弱者和貧困者來實現的:「你們應保護受苦的人和孤兒,為貧弱與可憐的人主持正義。應拯救弱小及窮苦的人,由惡人的爪牙拯救他們。」(詠八二 3~4)

12. 耶穌在卑微的環境出生和成長,彰顯了貧困者和勞苦者的尊嚴。20 其後,祂在整個公開傳教生活期間,肯定了所有人不論其社會地位和外在環境,都是天主的肖像,因此是有價值和有尊嚴的。耶穌打破了文化和宗教的藩籬,使遭「摒棄」或被視為處於社會邊緣的人恢復尊嚴。這些人包括:稅吏(參閱:瑪九 10~11)、婦女(參閱:若四 1~42)、小孩子(參閱:谷十 14~15)、痲瘋病人(參閱:瑪八 2~3)、病人(參閱:谷一 29~34)、外方人(參閱:瑪廿五 35)和寡婦(參閱:路七 11~15)。祂治癒、餵養、保護、解放和拯救人。福音將祂描述為牧羊人。即使只有一隻羊迷失了,祂也會憂心忡忡(參閱:瑪十八 12~14)。祂將自己比作最小的兄弟:「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廿五 40)在聖經語言中,「小」不僅指孩童,也指無助的人、最微不足道的人、被排斥的人、受壓迫者、被遺棄的人、窮人、被邊緣化的人、沒有受教育的人、病人和被有權勢者欺壓的人。光榮的基督施行審判時,將衡量我們如何愛近人,包括如何服事飢餓的人、口渴的人、外方人、赤身露體者、病人和被監禁的人,因為耶穌將自己比作這些人(參閱:瑪廿五 34~36)。對耶穌來說,我們對每個人(不論血緣關係或宗教信仰)所行的善就是唯一的審判標準。保祿宗徒申明,每個基督信徒都必須奉行愛的新誡命(參閱:格前十三 1~13),行事要符合人性尊嚴的要求,並尊重所有人的權利。(參閱:羅十三 8~10)

基督信仰的思潮發展

13. 基督信仰的思潮發展也促進和伴隨人類對尊嚴概念的反思進程。古典基督信仰人類學汲取了教父的豐厚傳統,強調一個重要教義:人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並在受造界擁有獨特地位。21 中世紀的基督信仰思潮藉著批判性地篩選其從古代哲學承襲的學 說,整合「位格」的概念,並確認人性尊嚴的形上學基礎。這可見於聖多瑪斯‧阿奎那的論述:「『位格』所表示的,是整個本性中最完美的事物,也就是自立存在並具有理性的個體。」22 其後,文藝復興時期的基督信仰人文主義強調這種本體尊嚴,以及這種尊嚴透過人的自由行為的超卓體現。23 即使笛卡兒和康德等現代思想家對傳統基督信仰人類學的某些基礎提出挑戰,但在他們的學說中,我們依然可以強烈感受到啟示的迴響。基於近年有關理論和實踐主體性的一些哲學反思,基督信仰的反思開始更強調尊嚴概念的深度,因而在二十世紀形成了一種獨特的見解(可見於位格主義的論述),不僅重新審視了主體性的問題,並更深入探討,以涵蓋交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和將人與人連繫起來的人際關係。24 從這種觀點衍生的思想,也豐富了當代的基督信仰人類學。25

當代

14. 今天,「尊嚴」一詞主要用來強調人的獨特性;在宇宙中,人是所有其他存有無法比擬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理解「尊嚴」一詞在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用法。該宣言談到了「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只有基於人性尊嚴這種不可剝奪的性質,我們才有可能討論人權。26

15. 為了進一步闡明尊嚴的概念,必須指出尊嚴不是個人因其天賦或素質而獲其他人授予,並因而可予撤廢的。如果人性尊嚴是這樣由其他人賦予的,人性尊嚴就成為有條件 和可剝奪的,那麽尊嚴的本義無論多麼值得尊重,都會面臨遭廢除的危險。反之,尊嚴是內在於人的:不是後來(後驗地)賦予的,而是在獲得肯定之前已經存在,而且不會喪失。因此,所有人都擁有同樣的內在尊嚴,而這並非取決於他們能否相稱地體現這尊嚴。

16. 有鑑於此,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及「人位格的崇高尊嚴」,並指出「人的地位高於一切,其權利與責任是普遍和不可侵犯的。」27 大公會議的《信仰自由宣言》在一開始就指出:「現代人日益意識到人位格的尊嚴,而越來越多人要求,人應完全自行作出判斷,負責任地行使自由,不應屈服於脅迫,而應由責任感所推動。」28 無論對於個人還是集體,這種思想和良心上的自由都是基於對人性尊嚴的肯定,而這種尊嚴「是從天主聖言的啟示和憑藉理性本身都可以認識的」。29 教會訓導對人性尊嚴的理解不斷深化,也意識到人性尊嚴所伴隨的要求和後果,最終確立了對人性尊嚴的肯定並不受任何情境所限。

二. 教會宣講、提倡和保障人性尊嚴

17. 教會宣講說,無論人的生活條件或素質如何,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尊嚴。這樣的宣講是基於三個信念,而在基督信仰的光照下,這些信念賦予人性尊嚴無可估量的價值,也加強了其內在要求。

不可磨滅的天主的肖像

18. 第一個信念源於啟示,認為人位格的尊嚴源於造物主的愛。造物主在每個人身上烙下了祂不可磨滅的肖像(參閱:創一 26),呼召每一個人認識祂、愛祂、活出與祂的盟約關係,並與所有人活出兄弟情誼、正義與和平。從這個角度來看,尊嚴不僅關乎靈魂,也涵蓋肉身與靈魂結合為一的整個人。因此,尊嚴也是每個人的身體所固有的,因為身 體以其特有的方式彰顯自己為天主的肖像(in the image of God),也蒙召與靈魂一起光榮地進入天主的真福。

基督提升了人性尊嚴

19. 第二個信念源於一個事實:當聖父派遣祂的聖子,且聖子也取了人的整個存在,人位格的尊嚴獲得圓滿的體現:「在降生成人的奧蹟中,天主子確定了人類的身體和靈魂的尊嚴。」 30 耶穌基督降生成人,與每一個人結合,從而確認了每個人只要屬於人類大家庭,就擁有無可估量的尊嚴,而且永遠不會喪失這種尊嚴。31 耶穌宣講天主的國屬於窮人、謙卑的人、被藐視的人、身心受苦的人;祂醫治各種疾病,甚至是痲瘋病等嚴重疾病;祂宣告我們對這些人所作的一切,就是對祂所作的,因為祂臨在於他們身上。藉著這些作為,耶穌開創先河:祂肯定每個人的尊嚴,特別是被視為「沒有尊嚴」者的尊嚴。這是人類歷史上的全新原則。根據這原則,當人在軟弱、被蔑視、受苦,甚至淪落得「不似人形」時,他們也是「有尊嚴」的人,更應獲得我們的尊重和愛。這個原則改變了世界的面貌,促使更多機構負起照顧不幸者的責任,包括棄嬰、孤兒、無依的長者、精神病患者、患有不治之症或嚴重畸形的人,以及無家可歸的人。

圓滿體現人性尊嚴的召叫

20. 第三個信念關乎人類的終局。繼創世和降生成人之後,基督的復活揭示了人性尊嚴的另一面向。事實上,「人性尊嚴的最崇高之處,在於人被召叫與天主共融」32,而且這尊嚴永恆不朽。因此,「生命的尊嚴不但與它的開始,與它來自天主的事實相連;也與它最後的終向,與它在認識和愛慕天主中跟天主建立情誼的命運相連。在此一真理的光 照下,聖依勒內確定並完成他對人的讚美:『天主的光榮』確實就是『人,生活著的人』,但是『人的生命在於看見天主。』」33

21. 故此,教會相信並申明:所有人類都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且在降生成人、被釘十字架、死而復活的聖子內獲得再造,34 並蒙召藉著聖神的行動而不斷成長,以這個肖像彰顯聖父的光榮,分享永恆的生命(參閱:若十 15~16、十七 22~24;格後三 18;厄一 3~14)。事實上,「天主的啟示[……]揭示了人位格尊嚴的所蘊含的一切。」35

致力負責任地行使自由

22. 每個人從存在之初,就擁有不可剝奪的內在尊嚴,這是不可撤回的恩賜。然而,要表達和充分體現這尊嚴,還是要使其黯淡無光,則取決於每個人自由和負責任地作出的抉擇。聖依勒內和聖若望‧達瑪森等多位教父,將創世紀提及的「肖像」(image)和「模樣」(likeness)(參閱:創一 26)加以區分。這使我們得以從動態的角度看待人性尊嚴:天主將其肖像(image)託付給人的自由,使人藉著聖神的引導和行動,日漸肖似天主(likeness),並活出他們最崇高的尊嚴。36 每個人都蒙召在存在和道德層面,體現其本體尊嚴,也就是自由地決定邁向真正的善,以回應天主的愛。因此,按天主的肖像受造的人永遠不會喪失尊嚴,也永不止息地蒙召自由地擁抱善;但另一方面,人越是對善作出回應,越是能夠自由、動態和漸進地體現其尊嚴,其尊嚴也得以發展和日臻成熟。因此,人必須努力實踐完全相稱於其尊嚴的生活。有鑑於此,我們可以理解罪惡如何傷害人性尊嚴,使其黯然失色,因為罪惡是違背人性尊嚴的行為;然而,罪惡永遠無法抹殺人是按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的事實。如此,信仰對於幫助理性認識人性尊嚴,以及接受、鞏固和闡明尊嚴的本質特點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正如教宗本篤十六世所指出的:「如果沒有信仰提供的糾正,理性可能會被扭曲的觀念所蒙蔽,例如:受到意識形 態的操控,或者流於片面,而未能充分瞭解人性尊嚴。畢竟,這種理性的錯誤曾導致奴隸買賣和許多其他社會性的惡事,尤其是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意識形態。」37

三. 尊嚴是人的權利與責任之基礎

23. 誠如教宗方濟各所言:「在現代文化中,最貼切地表達人性尊嚴乃不可剝奪之原則者,莫過於《世界人權宣言》。聖若望保祿二世稱之為『人類漫長而艱辛的道路上一個重要里程』,以及『人性良知最崇高的體現之一。』」38 有人企圖扭曲或消弭該宣言的深遠意義,為了抵抗這種趨勢,讓我們重溫若干必須時刻遵循的基本原則。

對人性尊嚴無條件的尊重

24. 首先,儘管人們對人性尊嚴的認識日益提升,但對此概念的諸多誤解仍然扭曲了它的本義。有人主張將尊嚴描述為「個人的尊嚴」(以及「個人的」權利)較為恰當,而非「人性尊嚴」(以及「人的」權利),因為他們認為「人」僅指「具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人」。然後他們辯稱,尊嚴與權利源自認知和自由的能力,而這些能力並非人所共有。因此,根據他們的論點,未出生的胎兒、依賴他人照顧的長者、心智障礙者等,都沒有個人尊嚴。39 另一方面,教會堅持主張,每個人的尊嚴是內在的,因而「不受任何情境所限」。對這種尊嚴的肯定不能取決於個人是否具有理解和自由行動的能力,否則這尊嚴就不是個人與生俱來的、不受個人處境影響、因而應獲得無條件的尊重。唯有肯定每個人的尊嚴都是內在和不可剝奪的,我們才能確保這尊嚴具有堅固和不可侵犯的基礎。要是缺乏本體的基礎,我們會因各種各樣和反覆無常的判斷,而在肯定人性尊嚴方面表現得搖擺不定。如要判斷某人是否具有與生俱來的尊嚴,唯一的前提就是這個人是人類的一分子,因為「個人的權利就是人的權利」。40

自由的客觀基礎

25. 其次,人性尊嚴的概念有時也被濫用,成為任意擴張權利的藉口,而許多新增的權利與最初定義的權利相矛盾,並且往往與基本的生存權利對立。41 這就像要保證每個人都能夠表達和實現所有個人偏好或主觀欲望。這種觀點將人性尊嚴與獨斷獨行的個人主義自由混為一談,宣稱某些主觀欲望和傾向應被視為「權利」,而且要社區提供保障和資金支持。然而,人性尊嚴不能僅建基於個人主義的標準,也不能與個人身心健康劃上等號。捍衛人性尊嚴必須以人性的本有需求為基礎,而這些需求並非由個人的任意獨斷或社會認可來決定。因此,在肯定他人的尊嚴時所衍生的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相應權利,皆因基於我們共同的人性,而具有具體和客觀的內涵。倘若缺乏這樣的客觀基礎,尊嚴的概念在現實中必會受到各種形式的任意獨斷和權力利益所操控。

人的關係特性

26. 從人的「關係」特性來看,人性尊嚴有助於克服自我指涉和個人主義的自由觀。這種狹隘的觀點宣稱人可以建立自己的價值觀,而無須顧及善的客觀規範以及我們與其他存有的關係。事實上,我們正在面臨日益嚴重的危險,就是將人性尊嚴簡化為自行決定個人身分和未來的能力,無須受他人影響,也無須顧及自己是人類社會的一分子。在這種扭曲的自由觀中,人類是無法互相肯定彼此的權利與責任,藉以彼此關懷。事實上,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曾說:「自由是造物主所賜的厚禮,讓人使用,並藉著奉獻自我和向他人開放,達到自己的滿全;但是,當自由以個人主義的方式變得絕對化時,就會失去其原來的意義,也背離了自由的真義和尊嚴。」42

27. 人性尊嚴也涵蓋一種與生俱來的能力,就是要承擔對他人的責任。

28. 人性尊嚴的概念凸顯了人類與所有其他存有之間的差異,但這差異不應使我們忽略其他受造物也是美善的。這些存有不僅是為了人類的利益而存在,也擁有自身的價值,應視之為被託付給人類愛惜和培育的恩賜。因此,雖然人性尊嚴的概念只適用於人類,但我們也必須肯定宇宙其他受造物的美善。誠如教宗方濟各指出的:「基於人類獨一無 二的尊嚴及聰明才智的恩賜,我們受召尊重受造界及其內在規律[……]『每個受造物都有自己的美善和優點[……]各樣受造物在它們的本性內,各以自己的方式反映出天主無限智慧和良善的一線光芒。為此,人該尊重每個受造物的優點,以免濫用事物。』」 43 此外,「今天我們只能維持著一種『情境人類中心主義』(situated anthropocentrism)。換句話說,我們要承認,沒有其他生物,人類的生活是費解和不可持續的。」44 從這個角度來看,「有很多物種正在消失,氣候危機危及很多物種的生命,我們對此怎能漠不關心。」45 事實上,人類的尊嚴也包括愛護環境,並要特別關心那維持人類存在的生態環境。

使人重獲自由,擺脫道德與社會領域的枷鎖

29. 這些基本前提雖為必要,但不足以保證人能夠以合乎人性尊嚴的方式成長。「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賦給他位格的尊嚴,具有對自己行為的主動力與主控力」,46 目的是使其趨向善,但我們的自由意志往往傾向擇惡而非擇善。因此,人的自由也需要重獲自由。聖保祿宗徒在致迦拉達人書明言:「基督解救了我們,是為使我們獲得自由」(迦五 1)。他也指出每位基督信徒的使命:他們肩負使人重獲自由的責任,且要使全世界重獲自由(參閱:羅八 19 及其後)。這種重獲自由始於個人內心,延伸至所有關係,使人性重現光輝。

30. 自由是天主奇妙的恩賜。即使天主以祂的恩寵吸引我們歸向祂,祂行事時也絕不會以任何方式侵犯我們的自由。因此,若以為遠離天主和祂的援助,我們將會更自由,從而感覺更有尊嚴,這是大錯特錯。脫離了造物主,我們的自由反而只會被削弱和窒礙。此外,若我們的自由無視任何外在的參照,並將其與既有真理的關係視為威脅,同樣的情況也會發生,對他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尊重也會隨之減少。教宗本篤十六世如此解釋說:「當意志相信自己根本無法追求真理和善,行為便會缺乏客觀的理由或動機,僅由轉瞬即逝和難以預料的利益驅使,也無法透過真正自由和有意識的抉擇來維護和建立其『身分』。因此,它無法要求其他『意志』的尊重,因為這些『意志』本身也脫離了它們最 深層的本質,因而能夠為其行動提供其他『理由』,或者乾脆不用任何『理由』。有人以為道德相對主義是和平共處的關鍵,但這種想法只是個假象,而且實際上是分裂的根源和對人類尊嚴的否定。」47

31. 此外,若是抽象地假設自由完全不受制於任何影響、背景或侷限,那是不切實際的。反之,「恰當地行使個人自由,需要特定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條件。」48 然而,這些條件往往未能達成。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可以說有些人比其他人更「自由」。教宗方濟各特別關注這一點:「有些人生於經濟狀況穩定的家庭,接受良好教育,在成長過程得到許多滋養,或是先天具有非凡的才能。這樣的人當然不必依靠國家的積極照顧,只想要自由。可是,這情況顯然不適用於身心障礙者、生於貧窮家庭的人、缺乏教育且無法獲得足夠醫療服務的人。若社會主要基於保持市場自由和提升效率的標準行事,那麼這些人就沒有立足之地,兄弟情誼不過是虛幻的理想。」49 因此,必須明白「消除不公義可促進人的自由和尊嚴。」50 為了實現真正的自由,「我們必須重新將人性尊嚴置於核心,並以此為支柱,構建我們需要的另一種社會結構。」51 同樣,自由經常被各種心理、歷史、社會、教育和文化因素所窒礙。真正的自由、在歷史中實現的自由必須「重獲自由」。此外,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也必須重新獲得肯定。

32. 另一方面,綜觀人類歷史,對人性尊嚴和自由的理解雖有顯著進步,但仍存有模糊之處,且潛藏著倒退的危險。這種對人性尊嚴理解的進步體現於人們日益渴望消除種族主義、奴隸制度,以及婦女、兒童、病患和身心障礙者的邊緣化。這種期盼在基督信仰的影響下更加強烈;即使在日趨世俗化的社會中,基督信仰仍然發揮著酵母的作用。然而,促進人性尊嚴的艱辛旅程仍未完成,我們距離終點仍相當遙遠。

四. 若干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

33. 鑑於前文對人性尊嚴的中心地位所作的反思,本宣言在最後的部分,秉持教會訓導的一貫精神,將論及若干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具體行為。如前文所見,最近幾任教宗的教導也充分體現了教會訓導的精神。以教宗方濟各為例,他不懈地提醒我們必須尊重人性尊嚴:「每個人都有權利有尊嚴地生活和整體地發展自己,任何國家都不能否定這個基本權利。每一個人都有此權利。即使欠缺生產力,即使先天或後天有所殘缺,也無損生而為人的尊嚴,因為這尊嚴不是環境賦予的,而是建基於人的固有價值。要是不堅持這個基本原則,兄弟情誼或人類的存續就沒有未來。」52 另一方面,教宗也一再指出當代侵犯人性尊嚴的具體行為,並呼籲所有人體認到自身的責任,以及為此採取具體行動的必要性。

34. 在討論現今世界許多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時,我們可以借鑑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的教導。梵二強調指出:「所有危害生命的惡行,如謀殺、種族滅絕、墮胎、安樂死和自殺等」,53都必須被視為違反人性尊嚴。此外,大公會議申明「所有侵犯人位格完整性的行為,如殘害身體、身心折磨、施以過分的心理壓力等」,也侵犯我們的尊嚴。54 最後,大公會議譴責「所有侵犯人性尊嚴的惡行,如非人的生活條件、任意監禁、驅逐出境、奴役、賣淫、買賣婦女與兒童、有辱人性的工作環境——個人在其中僅被視為謀利的工具,而不是自由和負責任的人。」55 死刑也應該包括在內,因為死刑也侵犯了每個人無論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剝奪的尊嚴。56 在這方面,我們必須認清:「我們堅決拒絕死刑,這表明我們可在多大程度上承認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並承認他在這個世界上占有一席位。如果我不否認最惡劣的罪犯的尊嚴,就不會否認任何人的尊嚴。那麼,我會讓所有人有機會與我分享這個世界,無論我們之間有何區別。」57 此外,我們也應重新肯定囚犯的尊嚴,他們往往生活在沒有尊嚴的環境中。最後,我們必須強調:即使某人犯下嚴重罪行,向對方施以酷刑也是完全違背人固有的尊嚴。

35. 下文並非詳盡無遺的論述,旨在討論若干特別需要注意的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冀求喚起大眾關注。

貧窮的慘況

36. 赤貧的現象是導致許多人的尊嚴遭否定的重要因素,並與財富分配不均息息相關。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強調說:「當今世界最嚴重的不義之一,正是在於擁有豐富物質的人相對較少,而幾乎一無所有的人卻相當多。這樣的不義是由於原本屬大眾共有的物品與服務分配不善所致。」58 此外,教宗本篤十六世也提醒我們,粗略地區分「富國」與「窮國」可能會造成誤解:「以絕對數字來說,世界的財富增加了,但是分配也更不均勻了。在富有的國家,有新的社會階層變窮了,也產生了新類型的貧窮。在一些較貧窮的地區,有些群體因一種所謂「超發展」而享受到極奢侈的消費生活,與那揮之不去且損人尊嚴的貧困,構成一種令人不能忍受的對比。『極端不公平的現象』仍延續著。」 59 在這種不公平的情況下,窮人的尊嚴加倍受到否定。他們不僅缺乏滿足基本需求的資源,也遭受旁人的漠視。

37. 因此,我們必須認同教宗方濟各所說:「財富增加了,但是不平等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因而『產生了新類型的貧窮』。雖然有人認為貧窮問題在現代世界改善了,但他們是以過去的標準來評估貧窮,而這些標準並不適用於現今世界。」60 因此,貧窮能夠「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例如:執迷於降低勞工成本,而無視其嚴重遺害,因為所引發的失業情況是貧窮問題加劇的直接成因。」61 我們必須體察到,在這些「金錢帝國的破壞性影響」之中,62 「最嚴重的貧窮問題是就業機會和工作尊嚴被剝奪。」63 此外,有 些人生於發展機會較少的國家或家庭,我們必須承認,這樣的情況是違反他們的尊嚴,因為這些人與生於富裕家庭或國家的人都擁有同樣的尊嚴。我們所有的人都要對這種嚴重不平等負責任,儘管責任程度不同。

戰爭

38. 無論過去或現在,另一個否定人性尊嚴的悲劇就是戰爭:「戰爭、恐襲、種族或宗教迫害,以及其他許多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在世界上許多地方,上述現象如此普遍,以致構成了『零星的第三次世界大戰』。」64 戰爭帶來的破壞和痛苦,以短期和長期的方式,侵害人性尊嚴:「我們既要重申自衛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並有責任保護生命受威脅的人,但我們必須承認戰爭始終是『人類的挫敗』。沒有任何一場戰爭值得任何母親為她被殘害或被殺的孩子流淚;沒有任何一場戰爭值得犧牲任何一個人的生命,因為人是按照造物主的肖像和模樣受造的神聖存有者;沒有任何一場戰爭值得我們的共同家園遭受毒害;沒有任何一場戰爭值得迫使任何人離鄉背井,因而陷於絕望;他們在一瞬間失去了家園,也失去他們建立的家庭、友誼、社會和文化紐帶,有時甚至是由幾代人努力建立起來的。」 65 僅僅基於戰爭違反人性尊嚴的事實,我們就能斷定所有戰爭都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衝突,而只會加劇問題」。66 在這個時代,當許多無辜平民甚至死於戰場之外,這個問題顯得更為嚴重。

39. 有鑑於此,即使在今天,教會仍要重申幾位教宗的教導,並再次引述教宗聖保祿六世的話:「別打仗,別再打仗!」(jamais plus la guerre, jamais plus la guerre!)。67 此外,教會連同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以天主的名義和人類的名義同聲疾呼:「不要殺人!

不要準備毀滅和消滅人類!請你們看看忍受飢餓和貧窮的你們的弟兄姊妹們!你們要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自由!」68 無論現在或過去,這都是教會和全人類的呼聲。為強調這一點,教宗方濟各說:「我們再也無法將戰爭視為解決方案,因為戰爭的風險很可能遠高過其假設的利益。鑑於這一事實,今天很難依靠多個世紀前提出的理性標準來談論可能的『正義戰爭』。再也不要戰爭!」69 由於人類經常重蹈覆轍,「為了實現和平,我們必須摒棄戰爭是合理方案的邏輯。」70 信仰與人性尊嚴關係密切,這意味著將戰爭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實在是自相矛盾:「以神的名義來將恐怖主義、暴力和戰爭合理化的人,絕非在追隨天主的道路。任何以信仰之名發動的戰爭,最終都成為侵襲信仰的戰爭。」71

遷徙者的煎熬

40. 遷徙者往往是各種貧窮問題首當其衝的受害者。他們在原居地時,不僅尊嚴遭受否定,72 更因無法建立家庭、就業或維持生計,73 過著水深火熱的生活。當他們來到本應有能力接納他們的國家時,「人們認為遷徙者沒有權利像其他人一樣參與社會生活,也忘記遷徙者與所有人一樣擁有同樣的內在尊嚴。[……]誰也不會公然否定遷徙者是人類的一分子,但在實踐上,從所作的決定和對待遷徙者的方式可見,遷徙者被視為沒什麼價值,沒什麼重要性,是次等的人。」74 因此,我們迫切需要銘記:「每位遷徙者是人,正因為他們是人,所以有基本及不能放棄的權利,這些權利應在任何人前及在任何 環境下獲得尊重。」75 接納遷徙者是捍衛人性尊嚴的一個重要且深具意義的途徑,因為「每一個人不論其出身、膚色或宗教信仰,都擁有不可剝奪的尊嚴。」 76

人口販運

41. 人口販運也必須被列為嚴重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之一。77 雖然這情況早已存在,但現在發展得更加慘重,使得教宗方濟各要特別強烈譴責這種行為:「在此我要重申,『買賣人口』是一種卑劣的行為,令我們自詡為文明的社會蒙羞!所有剝削者和買家都要認真地捫心自問,也要在天主面前深切反省!今天,教會再次迫切呼籲,應按教會的社會訓導所強調的,時刻捍衛每個人的尊嚴和核心地位,尊重基本的權利。教會要求讓世界各地無數的男男女女都能享有這些權利,尤其是在這些權利尚未得到承認的地方。在一個對高談闊論權利的世界裡,人性尊嚴竟然經常遭受踐踏!在一個滔滔不絕地講論權利的世界裡,似乎唯一擁有權利的只有金錢。」78

42. 基於這些原因,教會和人類必須鍥而不捨地對抗這些現象,「包括販賣人體器官與組織、對年少男女的性剝削、奴工(包括賣淫)、販運毒品和軍火、恐怖主義,以及國際性的有組織犯罪活動。這些問題是如此嚴重,對無辜生命造成極多傷亡,故我們必須避免以空話虛談安撫自己的良心。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的體制採取真正有效的措施,遏止所有這些禍害。」79 面對這些對人性尊嚴各種殘暴的剝奪,我們必須日益意識到「人口販運是危害人類的罪行。」80 這種行為在本質上至少以兩種方式否定了人性尊嚴:「人 口販運嚴重傷害了受害者的人性,侵犯了他們的自由和尊嚴,而加害者也在過程中喪失了人性。」81

性侵害

43. 人類與生俱來的高貴尊嚴涵蓋整個身心,對性侵害被害人而言,正是人性尊嚴受到嚴重的傷害,因而我們能夠理解為何所有性侵害事件都在受害者心中留下極深的傷痕。事實上,性侵害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受到了真正的傷害。這些是「可能持續一生的痛苦,而且任何補贖也不能彌補這些創傷。這是個廣泛的社會問題,也影響教會,嚴重妨礙教會履行其使命。」82 這促使教會不斷努力杜絕所有形式的侵犯,並從其内部開始。

女性遭受暴力侵害

44. 女性遭受暴力侵害是發生在全球各地的劣行,這個問題正日益受到關注。雖然男女尊嚴平等在口頭上獲得承認,但在某些國家,種種男女不平等的現象仍然非常嚴重。即使在最發達和民主的國家,我們也從具體的社會現實可見,女性往往未能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尊嚴。教宗方濟各強調這個事實,並申明說:「世界各地的社會結構仍未能清楚反映一個事實:男與女享有同樣的尊嚴和權利。人們侃侃而談男女平等,但是所作的決策和現實則大相逕庭。事實上,『那些遭受排斥、虐待和暴力的婦女的處境更是雪上加霜,因為她們的能力經常不足以維護自己的權益』。」83

45. 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指出:「為防止選擇成為妻子和母親的人受到歧視,我們仍需作出許多努力。[……]我們迫切需要在各個領域實現真正的平等:同工同酬、在職母親獲得保障、公平的事業發展機會、夫妻享有平等的家庭權利,以及承認民主國家的公民所有的權利與責任。」 84 事實上,這些領域的不平等也是暴力的表現。教宗也指出:「現在是時候強烈譴責經常以女性為對象的性暴力,並制定有效的法律來保護她們免受 此類暴力了。基於對人的尊重,我們也必須譴責普及的享樂主義與商業文化;這種文化鼓吹制度化的性剝削,甚至誘使年輕少女墮落腐化,而任由自己的身體成為謀利的工具。」85 在女性遭受的各種暴力侵害中,我們不能不提強迫墮胎的行為。這往往只是為了滿足男性的私慾,而傷害了母親和孩子。此外,我們也不能不提多夫多妻制。《天主教教理》提醒我們:「多夫多妻制違反男女平等的位格尊嚴,以及夫妻之愛的特質,因為夫妻之愛是專一的、排他的。」86

46. 在討論女性遭受暴力侵害的問題時,必須對殺害女性的現象作出最強烈的譴責。在這方面,國際社會必須攜手合作,採取具體行動。教宗方濟各說:「我們對聖母瑪利亞的愛必然幫助我們對女性心存敬佩與感恩,特別是對我們的母親和祖母——她們是城市生活的堡壘,總是默默地推動著我們的生活。這就是希望所呈現的靜默和力量。感謝妳們的見證。[……]但是,在想起我們的母親和祖母時,我也要請妳們一起對抗美洲大陸面臨的嚴重禍害,就是許多女性遭受殺害。此外,在許多高牆背後,也隱藏了許多暴力事件。我呼籲妳們透過立法和建立一個摒棄任何形式暴力的文化,來杜絕這個痛苦的源頭。」87

墮胎

47. 教會不斷提醒我們:「每個人的尊嚴都是內在的,從受孕時刻直到自然死亡,一直享有這種尊嚴。對這種尊嚴的肯定正是保護個人和社會生活不可缺少的先決條件,也是世界各國人民之間實現兄弟情誼和人際友誼的必要基礎。」 88 鑑於人類生命的無形價值,教會訓導當局一直公開反對墮胎。在這方面,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寫道:「在所有反對生命的罪行中,人工墮胎的特色,使其成為特別嚴重而可悲的罪行。[……]但今天在許多人的良心上,對此一罪行的嚴重性,感覺已越來越模糊。一般人的觀念、行為,甚至在法律上,對墮胎行為的接受,實是一個明顯的訊號,表示人的道德觀念有了極端重大的危機,已越來越無法分辨善惡,甚至在危及基本的生存權時,也依然善惡不分。見到這麼嚴重的情況,我們比任何時候都更應該有勇氣正視真理,為各種行為正名,不因 貪圖方便而妥協或自欺欺人。在這一點上,先知的叱責就很直截了當:『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的人!』(依五 20)尤其是對墮胎行為,盛行使用一種模稜兩可的名詞,例如稱之為『中止懷孕』,試圖掩飾墮胎的真正本質,並減輕在眾人眼中的嚴重性。或許這種語言上的怪象本身就是良心不安的徵兆。但是任何語言也改變不了事實真相:不論用什麼方式,人工墮胎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的殺死一個在生存初期的人類存有者,這初期是指由受孕起直到出生。」 89 因此,未出生的胎兒是「是最沒有自衛能力和最無辜的人。今日,人們極力否定他們的人性尊嚴,對他們為所欲為,奪去他們的生命,通過多種法案來阻止任何人中途設障。」90 因此,即使在我們這個時代,也必須堅決而明確地宣示:「維護未出世者的生命和維護任何人的人權緊密相連。這關乎一個信念:不論在何種情況、何種發展階段,人無時無刻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總不可淪為工具以解決其他問題,人自身就是目的。當這信念一旦消失,連維護人權的基礎也隨之消失,不管基礎怎樣堅實和持久,從此就會受到當權者任意擺布。單憑理智就足以確認到任何人性生命,不管是誰的,都有不容侵犯的價值,但如果我們也加上信仰的角度來看,『任何對人性尊嚴的侵犯是向天主呼求報復,又是對人的造物主的侮辱。』」91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應回顧德蘭修女如何無私無畏地奮鬥,守護每個已受孕的胎兒。

代孕

48. 教會也反對代孕,認為這種做法將具有無窮價值的孩子物化。在此方面,教宗方濟各非常明確地說:「在締造和平的道路上,必須尊重生命、尊重每個人的生命,從母腹內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開始。胎兒不能被除掉或被當作可供販賣的商品。有鑑於此,我認為所謂代孕的做法令人悲歎,因為這樣做是嚴重侵犯了所涉婦女和孩子的尊嚴,是利用母親的物質需要作出剝削。孩子永遠是禮物,絕不能成為商業交易的物品。因此,我呼籲國際社會共同努力,在全球範圍禁止代孕。」92

49. 代孕最首要的問題,在於其侵犯了孩子的尊嚴。事實上,每個孩子都擁有無形的尊嚴,這種尊嚴在生命的每個階段都以獨特和不同的方式彰顯:從受孕之初到誕生,從男孩或女孩成長為成年人。正是基於這種不可剝奪的尊嚴,孩子有權享有完全合乎人性的起始(而非人工誘導的起始),而孩子獲得的生命也必須能夠同時體現生命給予者與接受者雙方的尊嚴。此外,肯定人位格的尊嚴,也意味著全面肯定夫婦結合和人類生育的尊嚴。因此,生兒育女的合理願望不能被曲解為「生兒育女的權利」,否則就是漠視孩子作為生命恩賜接受者的尊嚴。93

50. 代孕也侵犯了女性的尊嚴,無論是被迫還是自願代孕的女性皆然。在代孕過程中,懷孕婦女與腹中孩子的關係被切割,婦女淪為任由他人隨心所欲地滿足個人利益或欲望的工具。這完全違背了每個人的基本尊嚴,也侵犯了每個人被視為獨立個體而非他人工具的權利。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

51. 有一個侵犯人性尊嚴的特別情況,雖然較少引起關注,但正在迅速蔓延。其特點是利用對人性尊嚴的誤解,將尊嚴的概念扭曲,轉而用於對抗生命本身。這種混淆在今天有關安樂死的討論中特別常見,例如將允許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的法案稱為「尊嚴善終法案」。人們普遍認為,安樂死或協助自殺也是對人性尊嚴的一種尊重。然而,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必須強烈重申:痛苦不會使病人失去其內在的、不可剝奪的尊嚴,反而可以成為一個契機,增進人與人之間彼此相屬的關係,並使我們更深刻地意識到每個人對整個人類大家庭的寶貴價值。

52. 當然,為尊重危重或末期病人的尊嚴,應盡一切適當和必要的努力,透過適當的舒緩治療,並避免進取的治療方案或不相稱的醫療程序,來減輕他們的痛苦。這種方法符合對病人「持續照顧的責任」,也就是「體會病人的各種需要:護理的需要、緩解疼痛以及感情和靈性上的需要。」94 然而,這樣的努力與決定結束自己的生命或另一個受苦 者的生命完全不同,兩者實際上背道而馳。即使處於悲慘的境況,人的生命依然保有其尊嚴,那是必須維護和永遠不會失去的尊嚴,我們必須給予無條件的尊重。事實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人的生命都不會因失去其尊嚴而可予終結:「每個人的生命都具有相同的價值和尊嚴:對別人生命的尊重及對自己生命的尊重,兩者是同等的。」95 因此,要是協助想自殺的人結束自己的生命,即使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在客觀上也是侵犯了對方的尊嚴:「我們必須陪伴人們步向死亡,而非促成死亡或協助任何形式的自殺。應當記住,讓所有人享有接受護理和治療的權利總是最重要的,以確保最軟弱的人永遠不會被摒棄,尤其是長者和病人。生命是權利,但死亡不是。我們應當迎接死亡,而非促成死亡。這個倫理原則適用於所有人,而不僅是基督信徒或有信仰的人。」96 如上所述,每個人無論多麼軟弱或承受了多少痛苦,他的尊嚴也是我們所有人享有的尊嚴。

身心障礙者遭邊緣化

53. 如要衡量社會是否真正關注每個人的尊嚴,其中一個標準就是社會對最弱勢群體的照顧。遺憾的是,我們這個時代在關懷弱勢群體方面仍有諸多不足,反而「丟棄文化」正逐漸盛行。97 為了抵抗這個趨勢,我們必須特別關注並重視身體殘疾或心智障礙者的情況。福音多處提及這些極其脆弱的情況,98 因而促使人們思考生而為人有何意義的普世問題,尤其要思考身心受創或障礙的意義。身心缺陷也意味著一些社會與文化方面的問題,因為有些文化傾向於邊緣化甚至壓迫身心障礙者,將他們視為「棄民」。然而,事實是每個人不論有何缺陷,都是天主所願和所愛的人,並因而享有尊嚴。因此,我們應盡一切努力幫助患有身心缺陷或障礙的人,提倡將他們融入社會,並讓他們積極參與社會和教會生活。99

54.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謹記:「這種愛德是政治的核心精神──總是優先關愛最有需要的人,是以實際行動幫助弱小者的動力。[……]關懷弱勢者必須表現力 量和溫柔,並在面對冷酷無情的功利主義和重視私產的思維所形成的『丟棄文化』時,不斷奮鬥和慷慨待人。[……]這意味著在當下負起責任,援助最邊緣和最困苦的人,讓他們重拾尊嚴。這必然激發他們熱切努力,竭盡所能保護人的地位和尊嚴。」100

性別理論

55. 首先,教會要重申:「每一個人不論性傾向如何,他的尊嚴都理應獲得尊重和受到認真對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尤其要避免任何形式的侵犯和暴力行為。」101 在某些地區,許多人僅因為性取向而遭受監禁和酷刑,甚至被剝奪美好的生命,這應當被譴責為違背人性尊嚴的行為。

56. 教會也要指出性別理論牽涉的若干重大議題。在這方面,教宗方濟各提醒我們說:「在締造和平的道路上必須尊重人權,遵循剛頒布七十五周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所闡述的簡明原則行事。宣言闡述的原則顯明易懂,並為世人所接受。遺憾的是,近幾十年來,有人試圖倡導新的權利,但這些權利既不完全符合最初定義的權利,也未必是可接受的,甚至造成意識形態殖民的現象,而性別理論更是這一現象的推波助瀾者。這種理論宣稱所有人都是相同的,從而抹殺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因而極其危險。」102

57. 性別理論的科學合理性在專家之間引發了許多爭論。教會提醒我們,人的生命連同其所有面向,包括身體與精神的面向,都是天主的恩賜。我們應以感恩之心領受這恩賜,將之用於行善。若是忽略生命乃天恩的基本真理,而如同性別理論所主張般尋求個人自決,就是陷於一個古老的誘惑:將自己奉為天主,與福音所啟示的慈愛真天主對抗。

58. 性別理論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試圖否定生物之間的最大差異:性別差異。這種根本性的差異不僅是我們所能想像的最大差異,也是最美妙、最強大的差異。在男女伴侶之間, 這種差異實現了最奇妙的互惠關係,從而促成一個不斷令我們驚喜的奇蹟:人類新生命的誕生。

59. 面對性別理論所倡導的新權利不斷擴張,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身體至關重要。這種意識形態「設想一個沒有兩性之別的社會,從而除去家庭在人類學上的基礎。」103 因此,有一點是不能接受的:「這類意識型態是為回應一些可予理解的渴望,但它們表現為絕對和不能遭受質疑的,甚至試圖要決定培育子女的方法,因而使人感到憂慮。我們不應忽視:生理性別(sex),以及兩性在社會與文化上的角色(gender),兩者有其區別但不能互相分割。」104 因此,應摒棄所有抹殺男女之間不可消除的性別差異的企圖:「我們確是無法隔離天主的創造工程中的男女之別。這分別存在於我們所有的決定和經驗發生之前,因此我們不可能漠視生物學的因素。」105 只有承認並接受這種互惠的差異,每一個人才能充分探索自我、自身的尊嚴和身分。

變性

60. 身體的尊嚴並不遜於位格的尊嚴。《天主教教理》明確地讓我們認清「人的身體分享『天主肖像』的尊嚴。」106 這個真理值得銘記,尤其是在涉及變性的問題上。事實上,人是由身體與靈魂不可分割地組成的。在其中,身體是具有生命的場景,使靈魂的內在性得以發展和彰顯,並透過人際關係網絡來體現。靈魂與身體構成了位格的存在,兩者皆享有人特有的尊嚴。107 此外,身體之所以享有這種尊嚴,是因為身體被賦予位格的意義,尤其是其性別特質。108 正是透過身體,每個人認識到自己是由他人所生;正是透過身體,男人和女人才能建立愛的關係,繁衍新生命。教宗方濟各曾教導我們必須尊重人 位格的本性秩序,並指出:「萬有先於我們存在,我們應視之為恩賜。與此同時,我們也蒙召保護我們的人性,也就是按天主所創造的模樣,接受人性,尊重人性。」109 因此,任何變性程序通常會危及位格自受孕之初所享有的獨特尊嚴。然而,對於天生帶有明顯生殖器異常的人,或是後來發展出這類異常的人,以上所述並不排除他們接受醫療協助來解決這些異常的可能性,但在這種情況下,這類醫療程序並不構成本文所指的變性。

數位環境的暴力

61. 儘管數位技術的進步為促進人性尊嚴開啟了許多可能性,但也越來越傾向於創造一個讓剝削、排斥和暴力滋長的世界,甚至發展到損害人性尊嚴的地步。試想看看,借助這些技術散播假消息和誹謗言論來傷害別人的名譽,是那麼輕而易舉的事。在此方面,教宗方濟各強調:「將真正的溝通與純粹虛擬的接觸互相混淆並不妥當。事實上,『數位環境也是個充斥著孤獨、操控、剝削和暴力的世界,乃至暗網世界的極端情況。數位媒體可使人上癮和孤立,並逐漸脫離具體現實,妨礙發展真正的人際關係。網絡霸凌等新冒起的暴力行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網際網路也是傳播色情內容,以及為滿足性慾或藉由賭博來剝削他人的途徑。』」110 如此,在數位世界建立連繫的機會越多,人們反而在人際關係中越是感到孤立和貧乏:「人們在數位通訊中展示一切,結果每一個人都成為窺探的對象,他們的生活往往以匿名方式被任意搜查、揭露、公開。對他人的尊重已瓦解了,因此即使我們摒棄、漠視或遠離他人,也可以厚顏無恥地入侵他們的生活細節。」 111 這種趨勢呈現了數位技術發展陰暗的一面。

62. 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技術是為服務而非損害人性尊嚴,如果技術是為促進和平而非提倡暴力,那麼人類社會就必須積極主動地應對這些關乎人性尊嚴的趨勢,促進大眾的福祉:「處身這個全球化的世界,『媒體能幫助我們感覺與人更互相靠近,營造人類大家庭的團結感,反而能激發共融和認真的努力,以確保所有人有一個更有尊嚴的生命。〔……〕媒體在這方面給予很大幫助,特別在今日,當人類通訊網絡已經取得前所未有的進步。互聯網,特別提供相遇和團結的巨大可能性。這確實是天主給我們一份美好的 禮物。』然而,我們有必要不斷地確保目前的傳播形式確實有助我們慷慨交流、真誠地尋求完整的真相、服事、幫助弱小者,以及致力建立共同福祉。」112

總結

63. 在《世界人權宣言》(1948 年)頒布七十五周年之際,教宗方濟各指出,這宣言「猶如一份藍圖,我們已依照這份藍圖作出許多努力,但仍有許多事情尚未完成,而且很遺憾,我們有時甚至倒退了。捍衛人權的努力實在永無止境!在這方面,我要讚揚所有在具體日常生活中,默默地為捍衛弱勢群體的權利而奮鬥並作出個人犧牲的人。」113

64. 本著這種精神,教會謹藉本宣言發出迫切呼籲:無論在任何境況下必須尊重人位格的尊嚴,視之為建構共同福祉的核心價值以及每個法律制度的核心價值。事實上,對任何聲稱建基於公正法律而非強權的社會來說,尊重每一個人的尊嚴是不可或缺的基礎。對人性尊嚴的肯定,是維護基本人權的基礎;而基本人權先於公民社會存在,也是公民社會的根基。114

65. 以具體有效的行動實現人性尊嚴,是每個人和每個人類群體的責任。此外,各國不僅要義不容辭地保護人性尊嚴,也有責任確保具備必要的條件,讓人性尊嚴藉著人的整全發展獲得充分體現。「在從事政治活動時,必須記住:『無論外表如何,每個人都非常神聖,值得我們去愛。』」115

66. 在今天,即使面對如此眾多侵犯人性尊嚴並嚴重危及人類未來的行為,教會仍然鼓勵世人促進每個人的尊嚴,而不論其身體、心智、文化、社會和信仰狀況如何。教會滿懷希望地這樣做,對源自復活基督的力量充滿信心;基督已圓滿揭示了每個男人和女人 與生俱來的尊嚴。這種確信化為教宗方濟各對我們每一個人發出的呼籲:「我在此向全世界每一個人呼籲,不要忘記屬於我們的尊嚴。沒有人有權力剝奪我們的尊嚴。」116

2024 年 3 月 25 日,教宗方濟各接見於下方簽署的教義部部長與教義部教義組祕書,批准了較早前於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開的教義部常務會議上議決通過的本宣言,並下令發表。

2024 年 4 月 2 日,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逝世十九周年之際,於羅馬教義部總部頒布。

教義部部長

維克多‧曼努埃爾‧費爾南德斯樞機

(Víctor Manuel Card. Fernández)

 

教義組祕書

阿曼多‧馬泰奧蒙席

 (Monsignor Armando Matteo)

 

教宗方濟各

2024 年 3 月 25 日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 譯)

 

 

英文版下載:

https://press.vatican.va/content/salastampa/en/bollettino/pubblico/2024/04/08/24040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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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奧斯納布呂克(Osnabrück)主教座堂的三鐘經講道(1980 年 11 月 16 日):《教導 III/2》(Insegnamenti III/2)(1980),1232。

2 教宗方濟各,《請讚頌天主》宗座勸諭(2023 年 10 月 4 日),39:《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0 月 4 日),III。

3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言共有三十條,「尊嚴」一詞在關鍵位置出現了五次,包括「序言」的開首,以及第一條的第一句。根據宣言,尊嚴是「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序言」),而且「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第 1 條)

4 即使只注目於現代,我們也可見教會如何逐步強調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教宗良十三世的《新事物》通諭(1891 年)、教宗碧岳十一世的《四十年》通諭(1931 年)和教宗碧岳十二世於義大利天主教助產士聯盟大會上的致詞(1951 年)都曾論述這個主題。其後的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也闡述過這議題,並頒布了專門論述這個主題的《信仰自由》宣言(1965 年),並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 年)討論人的自由。

5 教宗保祿六世,公開接見集會(1968 年 9 月 4 日):《教導 VI》(Insegnamenti VI)(1968),886。

6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拉丁美洲主教團第五屆常務會議致詞(1979 年 1 月 28 日),III.1~2:《教導 II/1》(Insegnamenti II/1)(1979),202~203。

7 教宗本篤十六世,向宗座生命科學院全體大會的與會者致詞(2010 年 2 月 13 日):《教導 VI/1》(Insegnamenti VI/1)(2011),218。

8 教宗本篤十六世,向歐洲開發銀行委員會大會的與會者致詞(2010 年 6 月 12 日):《教導 VI/1》(Insegnamenti VI/1)(2011),912~913。

9 教宗方濟各,《福音的喜樂》宗座勸諭(2013 年 11 月 24 日),178:《宗座公報》105(2013), 1094;引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奧斯納布呂克(Osnabrück)主教座堂的三鐘經講道(1980 年 11 月 16 日):《教導 III/2》(Insegnamenti III/2)(1980),1232。

10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8:《宗座公報》112(2020),971。

11 同上,277:《宗座公報》112(2020),1069。

12 同上,213:《宗座公報》112(2020),1045。

13 同上,213:《宗座公報》112(2020),1045;引自教宗方濟各,《致「當代世界的人權:成就、遺漏、否定」(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Achievements, Omissions, Negations)國際大會與會者文告》(2018 年 12 月 10 日):《羅馬觀察報》(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11 日),8。

14 1948 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其後經 1966 年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1975 年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赫爾辛基最終文件》進一步闡述。

15 參閱:國際神學委員會,《人位格的尊嚴與權利》(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Human Person)(1983 年),「引言」,3。有關人性尊嚴的天主教教導概要可參閱《天主教教理》,標題為「人位格的尊嚴」一章,第 1700~1876 條。

16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2:《宗座公報》112(2020),976。

17 波愛修斯(Boethius),《駁歐底根與聶斯托留》(Contra Eutychen et Nestorium),第 3 章:《拉丁教父集》(PL)64,1344:「persona est rationalis naturae individua substantia」。參閱:聖文德,《In I Sent.》,d. 25,a. 1,q. 2。聖多瑪斯‧阿奎那,《神學大全》,第一集,第 29 題,第 1 節。

18 由於本宣言的目的不是要對尊嚴的概念進行詳盡的論述,為簡潔起見,這裡僅以所謂的古典希臘與羅馬文化為例,作為早期基督信仰神哲學反思的參照。

19 參考例子:西塞羅,《論責任》(De Officiis),I,105~106:「Sed pertinet ad omnem officii quaestionem semper in promptu habere, quantum natura hominis pecudibus reliquisque beluis antecedat 〔…〕 Atque etiam si considerare volumus, quae sit in natura excellentia et dignitas, intellegemus, quam sit turpe diffluere luxuria et delicate ac molliter vivere quamque honestum parce, continenter, severe, sobrie 」 (Id., Scriptorum Latinorum Bibliotheca Oxoniensis, ed. M. Winterbottom, Oxford 1994, 43)。中譯:「然而,在任何關於責任的探討中,我們必須謹記,人類在本性上比牲畜和其他野獸高貴得多[……]只要想到我們本性的高貴和尊嚴,我們就會意識到沉溺於放縱和過著奢華縱慾的生活是多麼錯誤,而過著節儉、克己、簡樸和節制的生活是多麼正確。」

20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向聖地朝聖團致詞:參觀納匝肋聖母領報大殿(1964 年 1 月 5 日):《宗座公報》56(1964),166~170。

21 參考例子:教宗克萊孟,《克萊孟一書》(1 Clement),33,4f:《希臘教父集》(PG)1,273;德奧斐羅‧安提約基,《向奧都利證道》(Ad Autolychum),I,4:《希臘教父集》(PG)6,1029;克萊孟‧亞歷山卓,《雜論》(Stromata),III,42,5~6:《希臘教父集》(PG)8,1145;同上, VI,72,2:《希臘教父集》(PG)9,293;依勒內‧里昂,《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 V,6,1:《希臘教父集》(PG)7,1137~1138;奧力振,《原道》(De Principiis),III,6,1:《希臘教父集》(PG)11,333;奧思定,《創世紀的字面解讀》(De Genesi ad litteram),VI, 12:《拉丁教父集》(PL)34,348;《論聖三》(De Trinitate),XIV,8,11:《希臘教父集》(PL)42,1044~1045。

22 聖多瑪斯‧阿奎那,《神學大全》,第一集,第 29 題,第 3 節:「persona significat id, quod est perfectissimum in tota natura, scilicet subsistens in rationali natura」。

23 參閱:喬瓦尼·皮科·德拉 ·米蘭多拉(Giovanni Pico della Mirandola)和他著名作品《論人的尊嚴》(Oratio de Hominis Dignitate),1486 年。

24 對列維納斯(E. Levinas,1906~1995)等猶太思想家來說,人之所以為人,在於其自由,並意識到自己對另一個人負有無限的責任。

25 在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有些偉大的基督信仰思想家,如聖若翰‧紐曼(St. J.H. Newman)、真福羅斯米尼(BL. A. Rosmini)、馬里旦(J. Maritain)、穆尼耶(E. Mounier)、拉內(K. Rahner)、巴爾塔薩(H.‑U. von Balthasar)等人,提出了一種對人的見解。即使在二十一世紀初各種思潮林立的情況下,無論面對受到什麼啟發的思潮,甚至是後現代主義,這種見解依然可以與之進行有意義的交流。

26 正因如此,「《世界人權宣言》[……]暗示了不可剝奪的人權源於每個人的尊嚴」(國際神學委員會,《尋找普世皆然的道德:自然律新觀》[In Search of a Universal Ethics: A New Look at the Natural Law][2009 年],15)。

27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 年 12 月 7 日),26:《宗座公報》 58(1966),1046。牧職憲章第一部分的第一章(11~22)整篇都是關於「人位格的尊嚴」的論述。

28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信仰自由宣言》(1965 年 12 月 7 日),1:《宗座公報》58(1966), 929。

29 同上,2:《宗座公報》58(1966),931。

30 參閱:教義部,《位格的尊嚴》訓令(2008 年 9 月 8 日),7:《宗座公報》100(2008),863。參閱:依勒內‧里昂,《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V,16,2:《希臘教父集》(PG)7, 1167~1168。

31 由於「天主聖子降生成人,以某種方式,與每個人結合在一起」,每個人的尊嚴都是由基督圓滿地啟示給我們(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 年 12 月 7 日],22:《宗座公報》58(1966),1042)。

32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 年 12 月 7 日),19:《宗座公報》 58(1966),1038。

33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宗座通諭(1995 年 3 月 25 日),38:《宗座公報》87(1995), 443;引自依勒內‧里昂,《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IV,20,7:《希臘教父集》(PG) 7,1037~1038。

34 事實上,基督賦予了已受洗者嶄新的尊嚴,即「天主子女」的尊嚴:參閱《天主教教理》,1213、 1265、1270、1279。

35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信仰自由宣言》(1965 年 12 月 7 日),9:《宗座公報》58(1966), 935。

36 參閱:依勒內‧里昂,《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V,6,1;V,8,1;V,16,2:《希臘教父集》(PG)7,1136~1138、1141~1142、1167~1168;若望‧達瑪森,《論正統信仰》(De fide orthodoxa)2,12:《希臘教父集》(PG)94,917~930。

37 教宗本篤十六世,於西敏廳致詞(2010 年 9 月 17 日):《教導 VI/2》(Insegnamenti VI/2)(2011), 240。

38 教宗方濟各,公開接見集會(2020 年 8 月 12 日):《羅馬觀察報》(2020 年 8 月 13 日),8;引自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向聯合國大會致詞(1979 年 10 月 2 日),7,以及向聯合國大會致詞(1995 年 10 月 5 日),2。

39 參閱:教義部,《位格的尊嚴》訓令(2008 年 9 月 8 日),8:《宗座公報》100(2008),863~864。 40 國際神學委員會,《信仰自由造福所有人》(Religious Freedom for the Good of All)(2019),38。

41 參閱:教宗方濟各,向派駐教廷外交使團祝賀新年的致詞(2024 年 1 月 8 日):《羅馬觀察報》(2024 年 1 月 8 日),3。

4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宗座通諭(1995 年 3 月 25 日),19:《宗座公報》87(1995), 422。

43 教宗方濟各,《願祢受讚頌》宗座通諭(2015 年 5 月 24 日),69:《宗座公報》107(2015), 875;引自《天主教教理》,339。

44 教宗方濟各,《請讚頌天主》宗座勸諭(2023 年 10 月 4 日),67:《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0 月 4 日),IV。

45 同上,63:《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0 月 4 日),IV。

46《天主教教理》,1730。

47 教宗本篤十六世,《第 44 屆世界和平日文告》(2011 年 1 月 1 日),3:《教導 VI/2》(Insegnamenti VI/2)(2011),979。

48 宗座正義與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137。

49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09:《宗座公報》112(2020),1006。

50 宗座正義與和平委員會,《教會社會訓導彙編》,137。

51 教宗方濟各,向全球人民運動聚會參加者致詞(2014 年 10 月 28 日):《宗座公報》106(2014), 858。

52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07:《宗座公報》112(2020),1005~1006。

53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 年 12 月 7 日),27:《宗座公報》 58(1966),1047。

54 同上。

55 同上。

56 參閱:《天主教教理》,2267;以及教義部,致主教書函《有關〈天主教教理〉第 2267 條關於死刑的新文本》(Regarding the New Revision of Number 2267 of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on the Death Penalty)(2018 年 8 月 1 日),7~8。

57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69:《宗座公報》112(2020),1065。

58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社會事務關懷》宗座通諭(1987 年 12 月 30 日),28:《宗座公報》80(1988), 549。

59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宗座通諭(2009 年 6 月 29 日),22:《宗座公報》101 (2009),657;引自教宗保祿六世,《民族發展》宗座通諭(1967 年 3 月 26 日),9:《宗座公報》59(1967),261~262。

60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1:《宗座公報》112(2020),976;引自教宗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宗座通諭(2009 年 6 月 29 日),22:《宗座公報》 101(2009),657。

61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0:《宗座公報》112(2020),975~976。請也參閱通諭最後部分的「向造物主祈禱文」。

62 同上,116:《宗座公報》112(2020),1009;引自教宗方濟各,向全球人民運動聚會參加者致詞(2014 年 10 月 28 日):《宗座公報》106(2014),851~852。

63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62:《宗座公報》112(2020),1025;引自教宗方濟各,向派駐教廷外交使團致詞(2015 年 1 月 12 日):《宗座公報》107(2015), 165。

64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5:《宗座公報》112(2020),978;引自教宗方濟各,《2016 年世界和平日文告》(2016 年 1 月 1 日):《宗座公報》108(2016), 49。

65 教宗方濟各,《致第六屆「巴黎和平論壇」與會者文告》(2023 年 11 月 10 日):《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1 月 10 日),7;引自教宗方濟各,公開接見集會(2022 年 3 月 23 日):《羅馬觀察報》(2022 年 3 月 23 日),3。

66 教宗方濟各,於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 28)致詞(2023 年 12 月 2 日):《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2 月 2 日),2。

67 參閱:教宗保祿六世,於聯合國致詞(1965 年 10 月 4 日):《宗座公報》57(1965),881。

68 教宗若保祿二世,《人類救主》宗座通諭(1979 年 3 月 4 日),16:《宗座公報》71(1979), 295。

69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58:《宗座公報》112(2020),1061。

70 教宗方濟各,向聯合國安理會致詞(2023 年 6 月 14 日):《羅馬觀察報》(2023 年 6 月 15 日), 8。

71 教宗方濟各,於世界和平祈禱日致詞(2016 年 9 月 20 日):《羅馬觀察報》(2016 年 9 月 22 日), 5。

72 參閱: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38:《宗座公報》112(2020), 983:「因此,『有必要重申人也有不必離鄉背井的權利,也就是定居在本國本鄉的權利。』」;引自教宗本篤十六世,《第 99 屆世界移民與難民日文告》(2012 年 10 月 12 日):《宗座公報》 104(2012),908。

73 參閱: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38:《宗座公報》112(2020), 982~983。

74 同上,39:《宗座公報》112(2020),983。

75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真理中實踐愛德》宗座通諭(2009 年 6 月 29 日),62:《宗座公報》101 (2009),697。

76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39:《宗座公報》112(2020),983。

77 在此我們可以回顧教宗保祿三世在 1537 年 5 月 29 日頒布的教宗詔書《教牧職務》(Pastorale Officium)中,關於在「新世界」土地上的人所擁有的尊嚴,作出明確的宣示,並申明違反此令者將遭受絕罰:那些地域的居民「即使不在教會的懷抱內[……],也不得被剝奪他們的自由或財產,因為他們是人,並因此能夠獲得信仰和救恩。」(licet extra gremium Ecclesiae existant, non tamen sua libertate, aut rerum suarum dominio […] privandos esse, et cum homines, ideoque fidei et salutis capaces sint.):《公教會之信仰與倫理教義選集》(DH),1495。

78 教宗方濟各,向宗座移民暨觀光牧靈委員會全體大會的與會者致詞(2013 年 5 月 24 日):《宗座公報》105(2013),470~471。

79 教宗方濟各,向紐約聯合國組織致詞(2015 年 9 月 25 日):《宗座公報》107(2015),1039。

80 教宗方濟各,於發放到任國書之際向派駐教廷的新任外交大使致詞(2013 年 12 月 12 日):《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2 月 13 日),8。

81 教宗方濟各,向國際人口販運研討大會的與會者致詞(2019 年 4 月 11 日):《宗座公報》111(2019), 700。

82 世界主教會議第十五屆常務會議,《總結文件》(2018 年 10 月 27 日),29。

83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3:《宗座公報》112(2020),977;引自方濟各,《福音的喜樂》宗座勸諭(2013 年 11 月 24 日),212:《宗座公報》105(2013), 1108。

84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致婦女書函》(1995 年 6 月 29 日),4:《教導 XVIII/1》(Insegnamenti XVIII/1)(1997),1874。

85 同上,5:《教導 XVIII/1》(Insegnamenti XVIII/)(1997),1875。

86《天主教教理》,1645。

87 教宗方濟各,於「大門之母」聖母慶典致詞(2018 年 1 月 20 日):《宗座公報》110(2018), 329。

88 教宗方濟各,向教義部全體大會的與會者致詞(2022 年 1 月 21 日):《羅馬觀察報》(2022 年 1 月 21 日),8。

89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宗座通諭(1995 年 3 月 25 日),58:《宗座公報》87(1995), 466~467。關於尊重人類胚胎的問題,請參閱:教義部,《生命的禮物》訓示(1987 年 2 月 22 日):「出於實驗或商業目的,而在人體或試管內保存有生命的人類胚胎,是完全違反人性尊嚴的做法。」(I,4):《宗座公報》80(1988),82。

90 教宗方濟各,《福音的喜樂》宗座勸諭(2013 年 11 月 24 日),213:《宗座公報》105(2013), 1108。

91 同上。

92 教宗方濟各,向派駐教廷外交使團致詞(2024 年 1 月 8 日):《羅馬觀察報》(2024 年 1 月 8 日), 3。

93 參閱:教義部,《位格的尊嚴》訓令(2008 年 9 月 8 日),16:《宗座公報》100(2008),868~869。所有這些面向都曾在教義部的《生命的禮物》訓示(1987 年 2 月 22 日)提及:《宗座公報》80 (1988),71~102。

94 教義部,《慈善的撒瑪黎雅人》信函(2020 年 7 月 14 日),五,4:《宗座公報》112(2020), 925。

95 參閱:同上,五,1:《宗座公報》112(2020),919。

96 教宗方濟各,公開接見集會(2022 年 2 月 9 日):《羅馬觀察報》(2022 年 2 月 9 日),3。

97 特別參閱: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8~21:《宗座公報》112 (2020),975~976:「慣於『丟棄』的世界」;同一通諭第 188 段甚至提及一個「丟棄文化」。

98 參閱:教宗方濟各,於宗座促進新福傳委員會主辦的大會上向與會者致詞(2017 年 10 月 21 日):《羅馬觀察報》(2017 年 10 月 22 日),8:「人的脆弱性是其本性所固有的特質。」

99 參閱:教宗方濟各,《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文告》(2020 年 12 月 3 日):《宗座公報》112(2020), 1185~1188。

100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87~188:《宗座公報》112(2020), 1035~1036;參閱:教宗方濟各,向斯特拉斯堡歐洲議會致詞(2014 年 11 月 25 日):《宗座公報》 106(2014),999;教宗方濟各,於班基與中非共和國官員和外交使團會面時致詞(2015 年 11 月 29 日):《宗座公報》107(2015),1320。

101 教宗方濟各,世界主教會議後《愛的喜樂》宗座勸諭(2016 年 3 月 19 日),250:《宗座公報》 108(2016),412~413;引自《天主教教理》,2358。

102 教宗方濟各,向派駐教廷外交使團祝賀新年的致詞(2024 年 1 月 8 日):《羅馬觀察報》(2024 年 1 月 8 日),3。

103 教宗方濟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2016 年 3 月 19 日),56:《宗座公報》108(2016),334。

104 同上;引自世界主教會議第十四屆常務會議,《總結報告》(2015 年 10 月 24 日),58。

105 同上,286:《宗座公報》108(2016),425。

106 《天主教教理》,364。

107 這也適用於對死者遺體的尊重;參考例子:教義部,《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2016 年 8 月 15 日),3:《宗座公報》108(2016),1290:「藉著土葬信徒的遺體,教會肯定她對肉身復活的信仰,並刻意表明人身體的莫大尊嚴,因為人的身體是人位格的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較整體性的討論,請參閱:國際神學委員會,《末世論的當前問題》(Current Problems of Eschatology)(1990 年),5:「人蒙召復活」(People Called to Resurrection)。

108 參閱:教宗方濟各,《願祢受讚頌》宗座通諭(2015 年 5 月 24 日),155:《宗座公報》107(2015), 909。

109 教宗方濟各,《愛的喜樂》宗座勸諭(2016 年 3 月 19 日),56:《宗座公報》108(2016),344。

110 教宗方濟各,世界主教會議後《生活的基督》宗座勸諭(2019 年 3 月 25 日),88:《宗座公報》 111(2019),413;引自世界主教會議第十五屆常務會議,《總結文件》(2018 年 10 月 27 日), 23。

111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42:《宗座公報》112(2020),984。

112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205:《宗座公報》112(2020),1042;引自教宗方濟各,《第 48 屆世界傳播日文告》(2014 年 1 月 24 日):《宗座公報》106(2014), 113。

113 教宗方濟各,三鐘經講道(2023 年 12 月 10 日):《羅馬觀察報》(2023 年 12 月 11 日),12。

114 參閱:國際神學委員會,《論人位格的尊嚴與權利》(Propositions on the Dignity and Rights of the Human Person)(1983 年),2。

115 教宗方濟各,《眾位弟兄》宗座通諭(2020 年 10 月 3 日),195:《宗座公報》112(2020),1038;引自教宗方濟各,《福音的喜樂》宗座勸諭(2013 年 11 月 24 日),274:《宗座公報》105(2013), 1130。

116 教宗方濟各,《願祢受讚頌》宗座通諭(2015 年 5 月 24 日),205:《宗座公報》107(2015), 928。